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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1 10:18:16
  • 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日期:2023-12-21 10:18 来源: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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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工作机制,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工作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对现行评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该综合评估办法。

二、出台目的

    通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引领各播出机构聚焦加快融合发展步伐,加快提升内容产品竞争力,加快释放事业产业活力,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建设全媒体服务、智慧化传播、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广电力量。

三、重要举措

省局对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市地级播出机构实施综合评估。市地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播出机构实施综合评估。省局评估结果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并抄送省、市地党委宣传部门。评估结果公布1个月内,相关播出机构要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书面报省局,省局将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考评结果将作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许可证换证审核时、各类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征求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管理意见反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做为行业会议上进行典型发言,行业推优评比重要参考;对于评估中发现的严重偏离定位、节目质量低劣、综合效益低下或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能力的频道频率,依法依规实施退出管理。

四、重点内容及有关制定依据

(一)重点内容“建设自主可控新媒体平台”。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2条:大力建设新型传播平台。积极支持广电机构发挥整体优势和视听特长,运用市场机制加快打造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用户众多、自主可控的新型传播平台,引入多方资源,加强多方合作,面向各类终端,形成强大聚合力引领力。大力增强平台信息服务聚合与精准分发能力,提供专业性、针对性、亲民性强的媒体服务,拓展广电+政用、民用、商用服务,提高平台价值和用户活跃度。

(二)重点内容“优化媒体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16条:优化媒体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以全媒体思维重塑广电媒体组织架构,以全媒体产品和服务为核心,以互联网为主阵地,优化生产传播各环节,整合采编制作力量,构建集约高效的新型采编制作播发流程,建立全媒体指挥调度体系。健全全媒体绩效考核,移动端首发、优发相关指标权重总和一般应高于50%。用好项目制、工作室、产品事业部等各种内容生产组织和运营方式,实行灵活运行机制,赋予必要的人财物使用支配等自主权,打造自有优质网生内容、网红队伍和社交圈,形成个性化品牌集群,具备条件的可以全资或控股形式公司化运营。

(三)重点内容“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18条: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积极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在宣传、技术、产业、对外合作交流上整合资源、协同发展,服务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制度保障,支持结合区域优势特点,推进节目联合制播、服务便利互通、产业联动发展,共建共享新平台、新品牌、新业态。鼓励建立区域协作体,有序推进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跨媒体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几家区域级乃至全国性、骨干型新型主流媒体集团,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实力。

(四)重点内容“导向正确”。制定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三、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片酬……”。

(五)重点内容“丰富内容供给”。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构化管理和宏观调控,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制作播出更多富有时代气息、格调积极健康、具有文化内涵的原创节目”。

(六)重点内容“推进媒体融合新技术应用”。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15条:保持对新技术的战略主动。高度关注新技术发展,深入研究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的技术变革,主动跟进、兴利除弊、为我所用,防范新技术应用引发风险,确保技术和内容安全。将技术应用与行业需求有机结合、业务研发与产品开发有机结合,运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培育更高技术格式、更新应用场景、更美视听体验的高新视听新业态,拉动相关设备生产及消费。加强5G4K/8K、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全流程各环节的综合应用,抢占全媒体时代战略高地。

(七)重点内容“加强公益广告创作主要制定依据:遵守公益广告播出相关规定,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频率在6:00-8:00之间、11:00-13:00之间,电视频道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制定依据为: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2.《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8:00之间、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八)重点内容积极参与各类媒体融合征集评选”。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27条:强化督察指导。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分类指导、强化落实,坚持台账式督察,指导监督与正向激励结合,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

(九)重点内容“新闻节目客观公正、无虚假报道”。制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十)重点内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规范预算、决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十一)重点内容财务状况稳定,创收能力稳步提升”。制定依据《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十二)重点内容开展全员岗位聘用”“实行绩效分配”。制定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79号)19条:创新人事和分配制度。健全成就、机会、报酬三位一体的激励机制。支持建立首席制、领衔制等岗位聘用制度,拓宽各类人才发展通道。落实中央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支持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建立符合政策精神和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和人才管理制度。支持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定岗定责、同工同酬、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强化轮岗交流、双向选择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实行分类绩效考核,与评先选优、职称晋级等挂钩,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实施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坚持业绩导向,向一线岗位倾斜,拉开二次分配差距。支持广播电视企业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激发内生活力。

(十三)重点内容“制作规范。制定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2.《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254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3.《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本规定所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4.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5.《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63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129号)“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要对主持人和嘉宾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认真审查把关,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播出。要完整履行节目播前审查程序,不得随意跳漏环节,重播必须重审”。

(十四)重点内容“播出合规”。制定依据:《关于转发“广发办字〔1993836号”文件的通知》(黑广发〔1994〕第4号)“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台(站)在自办频率(频道)中,必须按时完整地转播中央台和省台的新闻联播节目”;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全国新闻联播>节目转播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53号)“全国各级广播电视台主频率都要同步完整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全国新闻联播》节目”;3.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广播电视重大播出工作安全保障制度>的通知》(黑广电办发〔20231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播出工作的组织指导,提高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安全播出工作水平,防范化解安全播出风险隐患,确保重大播出任务得以安全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安全播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播出工作,是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广播电视直播、转播活动。”

(十五)重点内容“套数节目设置范围规范”主要制定依据:按国家批准的频道频率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台标、频道标识、呼号符合规定。擅自变更节目套数的,发现一次扣2分;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台标、频道标识、呼号的,发现一次扣1分;被总局通报或警示约谈的,或擅自出租、转让频道频率的,本小项不得分。同一违规事实按最高分值扣分。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制定依据为: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90号)要切实加强频道频率管理,严禁频道频率公司化、企业化,严禁将频道频率变相出租、转让或承包。

(十六)重点内容“专业频道频率专业节目达标”主要制定依据:专业频道、频率要强化专业性要求,突出专业特色。专业节目时长占日播出时长比例应不低于60%每监测发现一次不达标0.5分,最多扣2分;专业频道、频率专业节目时长占黄金时段时长比例应不低于70%(新闻、纪实等专业道一般应达到100%),每监测发现一次不达标扣0.5分,最多扣2分。无专业频道或专业频率的,此小项最多得2分;无专业频道且无专业频率的,此小项不得分。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制定依据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67号)三、增加专业节目播出。切实改变专业节目播出量不够、专业频道不专业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专业节目播出比例,强化专业性要求,突出专业特色。各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日播出时长不得低于该频道节目日播出总时长的60%,其中晚上19点至21点专业节目播出比例不得低于70%,新闻、纪实、购物等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比例一般应达到 100%”“六、加强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节目的不同特点和规律,分类建立专业节目、专业频道综合评价办法,推动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和发展导向。

(十七)重点内容广告播出规范主要制定依据:坚持正确导向,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信的原则,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播出导向偏差、内容虚假或各类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广告的,发现一次扣0.5分;被省局警示谈话的,一次扣1分;被总局通报或警示谈话的,一次扣2分。该部分内容的主要制定依据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1号)1.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第八条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 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有效证明的;”3.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十八)重点内容“规范使用频率制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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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责任编辑: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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