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为规范我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出台《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黑广电规【2025】1号)(以下简称《基准制度》)。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1月20日施行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对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提出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法执办〔2023〕1号)等要求,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印发了《基准制度》。
二、起草过程
2024年,省广播电视局就《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向各处室和全省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步邀请局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论证,对合理性建议予以采纳。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备案制度改革精神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一地申请、多地通行”实施指南》,结合省司法厅的审查意见,对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经2025年第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基准制度》。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广电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性质,即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
二是明确广电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要求,如对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列出材料清单、对不予受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等。
三是规范广电领域行政许可委托、授权的程序,明确实施主体的责任,完善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增强“放管服”改革实效。
四是提出优化办事流程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许可办结时限,推进事项办理提速增效。
五是编制基准清单,对全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终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含信息共享免提交、可容缺后补材料)、承诺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涉及裁量因素的内容逐项予以明确,增加《基准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广电行政部门涉及初审或审核转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执行。
四、施行日期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广电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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