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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黑广电规〔2024〕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9-10 15:30 来源: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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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202494日第2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499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公权力行使,推动依法行政,保护广播电视行业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促进全省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是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业信用、行业自律等形式,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信息等手段,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指省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细则所称行业主体,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主体。

第二章  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监管。实施监管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平等保护行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坚持简约高效监管。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法精简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行业主体负担。运用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水平。

第七条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适应广播电视行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改进传统监管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式监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潜在风险大的领域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第八条  坚持综合协同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建立部门内部机构横向联通、系统不同层级纵向统筹、跨部门相关领域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发挥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管理优势,提升行业监管综合效益。

第三章  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  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

(三)《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四)《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五)《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

(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黑广电规〔20231号)等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不得设定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管事项

第十一条  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

(一)落实广播电视宣传引领责任。落实宣传引领职责坚持以党和人民事业为中心,强化媒体社会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主题重点活动组织策划主题主线宣传创新宣传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提升广播电视宣传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发挥正面宣传鼓舞激励作用,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

(二)落实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责任。强化广播电视阵地建设,督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切实履行主流媒体职责,严格落实三审制、重播重审制、上星频道节目备案制、重要时段重点节目提级审查制等各项制播审查制度严守宣传纪律,严格把关立项、审查、播出、传播等环节,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十二条加强传媒机构监管。

(一)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责任。以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开办为重点,采取日常监听监看等方式,推动精简精办频道频率,规范播出秩序,促进省内各级播出机构健康发展。组织查处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变更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或播出时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责任。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严把行业准入关,通过强化引导、优化管理推动制作机构提质增效。严格落实业绩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和广发〔2010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对制作、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落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管理责任。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引导播出机构加强广告管理。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的广告或违反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规定等违法违规情形,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

落实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管理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依法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加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重点监管接收单位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等内容。

第十  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一)落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责任。依规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的监管,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

(二)落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市(地)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持证机构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开办机构配置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落实节目总编负责制,保证节目合法合规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

(三)落实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责任。丰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手段,督促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按照网上网下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原则,严格落实总编辑负责制、三审制、先审后播制、重播重审制、节目备案制等主体责任,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含有淫秽色情、政治有害、暴力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依规对辖区制作机构备案的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监管。

第十  加强电视剧监管。严格执行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全面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建立审查机构,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落实电视剧播出的指导、调控责任。加强卫视上星频道的电视剧题材管理。

第十  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安全监管。

(一)落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加强对央视《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政节目、重保期及重大活动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质量;做好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黑广播

(二)落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责任。指导、监督省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台等广播电视传输单位,加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信号发射、传输、监测等附属设施的保护,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损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监管事项依据发生变化的,以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为准。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法定程序,把好准入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

第十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工作细则,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依法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十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广播电视行业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提升监管的实效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程序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强化行业信用监管。依托信用黑龙江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在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

第二十  引导行业自律。发挥本省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协会章程、会员公约等形式,倡导行业自我管理,引导会员单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二十  综合运用其他监管措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依法运用责令改正、风险监测等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综合效能。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  推行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按照全过程监管要求,将广播电视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厘清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

第二十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规范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决定、执行、送达等环节;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所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依法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提升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对象的守法意识。

第二十  加强执法改革任务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纳入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除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外,省级不再实施。协调推进广电领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执法质量。

第七章  附则

三十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广电规〔20194号)同时废止


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4910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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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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