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
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
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机关各处室:
经2025年1月6日第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1月8日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是指广电行政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等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广电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许可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出具体条件;
(二)对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出具体程序和时限;
(三)对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列出材料清单;
(四)对不予受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出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五)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出具体条件和程序;
(六)对行政许可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明确限制数量和遴选规则;
(七)对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广电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
(八)对行政许可存在其他裁量空间的予以细化量化。
第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和裁量基准实行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务院决定下放广电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承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广电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经办人,做好受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登记、统计、资料保存等工作,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广电行政部门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赋权事项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广电领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选择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办理等服务方式。
第九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广电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并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公示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
承办部门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当场交付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有承诺时限的,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承诺时限的,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十二条 广电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承办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等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许可信息。
第十五条 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承办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承办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办部门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外,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或予以公告,有申请人的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后七日内告知。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的证件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承办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补办。
第二十三条 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本单位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发现行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广电行政部门及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广电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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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事项 |
子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办理形式 |
法定办结 时限 (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通过信息共享可免提交材料 |
可容缺后补 材料 |
办理 |
电子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备注 |
|
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5 |
1.办公场地情况。2.主要人员材料。3.申请机构章程。4.申请报告。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2.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企业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批准材料,事业单位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证书。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简历,变更股东需提供新股东身份证(正反面)。 |
材料2《广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是 |
无 |
||||
2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国产电视剧审查报审表。2.剧情梗概。3.字幕表。4.境外人员参与创作批准文件。5.样片。6.特殊题材审看意见。 |
— |
— |
国产电视剧片发行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
|
国产网络剧片审查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版权证书。2.自审情况报告。3.剧情梗概。4.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5.样片。6.引进合同。7.《重点国产网络剧片报审表》。 |
— |
— |
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
是 |
符合广电总局规划 |
|
|||
国产电视动画片 审查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8 |
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2.剧情梗概。3.样片。4.字幕表。5.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批准文件。6.特殊题材审看意见。 |
— |
— |
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
|||
3 |
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
省广电局 (受国家广电总局委托) |
窗口办理 |
20 |
6 |
1.网上境外影视剧报审表。2.样片。3.引进合同。4.版权证书。5.剧情梗概。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7.自审情况报告。 |
— |
— |
批准 |
— |
符合广电总局规划 |
|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一般题材)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3 |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3.引进合同。4.版权证明。 |
— |
— |
批准 |
— |
无 |
|
|||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一般题材)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网上境外其他视听节目报审表。2.样片。3.引进合同。4.版权证书。5.内容摘要。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7.自审情况报告。 |
— |
— |
批准 |
— |
符合广电总局规划 |
|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样片。2.引进合同。3.版权证明。4.剧情梗概。5.字幕。 |
— |
— |
批准 |
— |
符合广电总局规划 |
|
|||
4 |
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8 |
1.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2.拟评奖项目。3.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广播影视节目情况。 |
— |
— |
批准 |
— |
无 |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
|
5 |
广播电台、电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申请书。2.市地级、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
— |
— |
批准 |
— |
无 |
|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县级播出机构申请开办或调整频道频率申请及可行性报告。2.市地级、县级广电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3.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
— |
— |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是 |
可开办一套广播和一套电视节目 |
|
|||
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受省广电局委托) |
窗口办理 |
20 |
1 |
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场地证明材料。 |
— |
—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 |
无 |
|
|
7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 |
省广电局负责跨市(地)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市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县(区)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2.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申报材料)。 |
— |
— |
批准 |
— |
无 |
赋予中国(黑 |
|
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受省广电局委托) |
窗口办理 |
15 |
5 |
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材料。 |
— |
— |
广播电视视 |
— |
无 |
对服务场所属于自贸区的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申请机构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业务开办主体为酒店管理集团,且存在跨省经营的情况,采取“一地申请、多地通行”的审批方式。 |
|
9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延续核发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7 |
1.换证申请表。2.许可延续申请报告。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
材料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注销核准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原件。 |
材料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
批准 |
— |
无 |
|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业务类别)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换证申请表。2.许可项目变更申请报告。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5.对应的具体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6.对应的技术方案。7.对应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8.对应的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9.对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材料3《信 |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
9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申请表。2.申请报告。3.对应的技术方案。 |
— |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核发(变更开办单位名称)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7 |
1.换证申请表。2.换证申请报告。3.单位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类文件。 |
— |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新证核发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7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2.许可申请报告。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
— |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
10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3.申请表。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5.安全传送方案。6.信号来源相关材料。 |
— |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4 |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2.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3.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4.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 |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是 |
无 |
||||
1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新证)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5 |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报告。2.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4.股东结构图。5.主要管理制度。6.拟申请服务区域范围图。 |
— |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注销)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2.许可证原件。 |
— |
— |
批准 |
— |
无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发)审批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换证申请。2.载明事项变更材料。3.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是 |
无 |
||||
12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审批(新证)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6 |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报告。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材料。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制度。5.申请单位证照材料。 |
— |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赋予哈尔滨新区 |
|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审批(换证)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载明事项”的相关材料。3.原《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审批(注销) |
省广 |
窗口办理 |
20 |
1 |
1.注销申请报告。2.原《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无 |
|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 |
窗口办理 |
20 |
1 |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书。2.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接收设备清单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5.接收管理制度。 |
材料3营业 |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是 |
无 |
||||
1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审核(乙类) |
电局 |
窗口办理 |
20 |
4 |
1.关于启用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的请示。2.电磁环境评估报告和与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协调书。 |
— |
—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是 |
无 |
赋予中 |
|
14 |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审批 |
— |
|
窗口办理 |
20 |
1 |
1.关于XXX广播电视台使用。2.方言播音的申请。 |
— |
— |
批准 |
— |
无 |
|
|
15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
||||||||||||
注: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终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本基准清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广电行政部门涉及初审或审核转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执行。 |
||||||||||||||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印发 |
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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