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黑龙江省全媒体中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我省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增强基地(园区)集聚和规模效应,促进广电视听产业做大做优做强,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4月21日
(联系人:李垚,电话:0451-88622752)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要求,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省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4〕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共建工作的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下称“产业基地”)是指在黑龙江省内建设,以实现全省大视听产业振兴发展为目标,满足发展态势层面的地理聚集、服务聚集和资源聚集,发展环境层面的资金聚集、主体聚集、智力聚集需求,能提出行业发展新理念、新思路、新模式,为党委政府提供智力、资源和服务支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视听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广电局与产业基地达成共建关系后,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产业基地给予关注和指导,多层面促进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择优推荐申评国家级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第二章 共建条件
第四条 开展共建的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基地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产业基地应有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运营主体,有健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应是在黑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产业基地应有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具有匹配行业发展趋势和自身未来规划的物理空间、运维人员、办公设备、安全生产保障等硬件条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机构落位、业务开展、政策咨询、创投孵化、培训洽谈、创作生产、行业交流、服化道及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专业服务。
(四)产业基地应有近、中、远期发展规划,且符合国内大视听产业发展方向,在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能发挥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
(五)产业基地应在精品创作生产、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推广、产业链拓展融合、新兴业态培育、新技术研发应用等相应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企业吸引、项目落地、留住人才、就业纳税、促进主体转型发展等方面有一定实绩。
(六)产业基地具有“产学研”功能,积极从事与行业相关的人才培训、实习、智库等方面工作,发挥人才培养优势,培育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后备力量。
第三章 共建流程
第五条 产业基地共建工作本着自愿原则。凡符合共建条件的产业基地,可按如下流程达成共建关系。省广电局此前认定的“电视剧拍摄”等基地需按以下流程与省局形成共建关系。
(一)各市(地)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向省广电局推荐拟开展共建的产业基地;已建成的产业基地可自主向省广电局提交共建申请;省广电局可主动发掘共建目标,向产业基地提出共建邀请。
(二)经评估,产业基地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共建条件,省广电局将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征求共建意见。
(三)考察合格并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省广电局将就共建意向在局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双方签署共建协议,建立共建关系,并根据有关要求,视情况挂“共建单位”牌。协议按“一地一议”原则协商确立,原则上共建期为2年,共建协议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续签或自行解除共建关系。
第六条 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一)《黑龙江省XX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申请报告》。
(二)《黑龙江省XX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申请书》(见附件)。
(三)产业基地照片、业绩佐证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七条 省广电局在资源对接、政策出台、项目发展、宣传推广、承办行业大型活动、集聚企业、成果落地发展等方面工作给予共建产业基地关注和指导。支持大视听领域各类实验试点、创新改革事项优先在共建基地探索落地。支持在共建基地内就简化行政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方面进行改革试点。
第八条 积极发挥黑龙江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全省微短剧创作联盟作用,鼓励协会、媒体、机构、高校等行业主体与共建产业基地开展合作,助力形成我省视听产业基地梯次推进协同发展局面,鼓励推动共建基地向建成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目标迈进。
第九条 省广电局在共建产业基地申报国家和省级研发攻关项目、建设视听领域实验室等科创平台、开展视听关键技术和标准攻关、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等方面深入指导。共建双方将在优质视听内容创作、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视听产品研发应用、超高清视频产业、未来电视等领域谋求深度协作,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共建产业基地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开展招商工作,为入驻企业和产业项目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督促区内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谋划具有龙江特色的行业品牌活动,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增强我省视听行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共建期间,省广电局要及时了解共建产业基地年度发展成效、专项工作进展和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产业基地健康繁荣发展。市(地)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区域优势加强对属地产业基地的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须在两个月内向省广电局报告。
(一)产业基地的主要业务发生变更;
(二)产业基地的运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场地位置、资金负债等事项发生变更;
(三)涉及产业基地核心入驻企业数量增减、转产、重组、退出等事项的变更;
(四)影响产业基地发展运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共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具体退出情形由双方共建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黑龙江省XX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申请书
附件
黑龙江省XXX
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共建申请书
申请基地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填报承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信息以及所涉及所有文件、证件、附件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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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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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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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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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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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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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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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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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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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领域 (可多选) |
¨拍摄基地 ¨视听节目制作经营 ¨新技术应用研发 ¨内容出海 ¨MCN业务 ¨网络直播 ¨ 新业态孵化运营 ¨人才培养 ¨投融资 ¨办公空间 ¨咨询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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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园区)简 介及主要业绩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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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问题 |
目前存在发展瓶颈问题和解决思考。(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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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广电行政管理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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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广电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需附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取得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荣誉认证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项目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1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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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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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