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
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一)文件的制定符合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东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根基在实体经济,关键在科技创新,方向是产业升级”。“积极培育产业园区,加强对口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落地转化”。视听产业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文化传播的重要力量,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巩固意识形态阵地、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民营经济、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等方面作用显著。国家广电总局正在积极布局,鼓励各省建立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因此,推动省内视听产业基地(园区)高质量发展符合中央关于东北全面振兴以及我省聚力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实践地的决策部署。通过《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聚合省内重点平台、重点机构、重点园区、重点高校等比较优势资源,发挥相关主体在行业聚集、协同发展、企业培育、人才培养、项目转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龙头主体”和“品牌项目”为带动,加速形成全省全行业发展成果,切实提高我省在国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中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二)文件的制定契合我省行业发展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省视听产业发展势头较好,省委省政府相继将网络视听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纳入扶持关注范围,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回乡创业,一批头部平台重点项目落地龙江,多家民营企业夯实基础,潜心向国内一流制作机构努力奋进,哈师大、东北农大等高校持续输出网络视听专门人才,良好发展氛围初步形成。同时,我省从业主体也存在发展方向不明确、发展路径不清晰、发展理念相对滞后等问题。省内各地陆续建设的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缺少对政策和行业发展动向了解以及对接行业资源合作共赢的权威渠道,导致大部分基地处于各自为战、低质量运营的状态。通过《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发挥政府行业规范引导作用,更好挖掘孵化视听产业潜力项目、提高主体建设水平、在全省范围内贯通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具备一定实力和发展特点、有一定中长期规划的优秀主体。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二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三是《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4〕49号)。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分为总则、共建条件、共建流程、服务措施、管理要求、附则共6章15条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制定的总体依据、共建基地的定义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权限予以明确。
(二)“共建条件”部分主要从基地(园区)设立合法性、运营体制、基础条件、规划方向、发挥作用、人才培养等6个层面阐述了什么样的基地(园区)可以提出共建需求。
(三)“共建流程”部分主要对基地的评估工作流程和提交材料明确了规范要求。
(四)“服务措施”部分主要明确了我局作为共建实施方对共建基地提供的支持服务范围。
(五)“管理要求”部分主要对共建基地规范开展共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附则”部分主要补充了文件解释权和试行文件的有效期。
四、施行日期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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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共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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